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CDV-114-訴-38-202501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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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王致棠 被 告 許枝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應受判決之聲明,並已於113年11月15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未補正訴之聲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