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CDV-114-訴-48-20250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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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宏 被 告 歐特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90,50 0元【計算式;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6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2元計算, 美金52,500元×現金匯率32.2元=1,69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 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