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CDV-114-訴-57-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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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李天興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被 告 黎澤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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