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CDV-114-護-19-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代 理 人 蘇鈺婷 相 對 人 宋○薇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劉○花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宋○薇自民國114年1月24日23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叁 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 評估報告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民國112年度護字第247號繼續安置、113年度護字第30號、第101號、第206號、第265號延長安置等卷證核閱無訛,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為17歲之少年,亟需妥善之 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然相對人父已死亡,其生母與姨婆曾表明無力扶養,其祖母則未具備親職能力,目前相對人母無法聯繫,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憑。且經聲請人盤點親屬資源,尚無適當之人可養育照顧相對人。又相對人現已適應安置機構之生活,並穩定就學。聲請人於113年10月22日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停止相對人母之親權並改定由聲請人監護,現於本院審理中。是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