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CDV-114-護-59-20250226-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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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孫○歆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李○璇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孫○詮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孫○歆(女,民國112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18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晚間11時 許接獲竹東榮民總醫院通報,相對人姊孫○菲(000年0月生)到院前死亡且身形明顯營養不良,後腦勺有一處傷及真皮層約4*6大小的傷口,其傷口肉眼可辦識深度深及潰爛,惟相對人父母對於此傷口無法解釋清楚且說詞反覆,是聲請人初步評估相對人父母有疏忽照顧之虞,遂緊急到案家評估相對人之風險受照顧狀況,評估相對人照顧狀況不佳且生命安全堪慮,為保障兒少生命安全,故於112年11月23日與相關親友會談並進行資源盤點後,於當日18時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迄今。安置期間,相對人父母對於相對人結束安置返家之規劃尚未詳盡,且工作、經濟狀態尚不穩定,相對人父母對於環境改善調整、生活基本開銷、交通自主等均依賴相對人祖父安排與意見,態度未見積極,而相對人身心狀況尚屬脆弱、醫療及照顧品質需求高,評估相對人父母對於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基本生活、就醫權益維護仍有疑慮,對於整體處遇配合度尚待觀察與追蹤,為保障相對人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向本院聲請相對人自114年2月26日18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兒 少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供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護字第18號、112年度護字第290號、113年度護字第50、140、220、312號卷閱明綦詳,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孫○歆為甫滿1歲之嬰幼兒,無自我保護能力,且相對人姊孫○菲(000年0月生)曾於112年11月22日到院前死亡且身形明顯營養不良,考量相對人父母照顧嬰幼兒之知能尚待評估,且觀諸相對人母心理衡鑑報告中指出針對相對人姊孫○菲因外傷感染引發腦水腫過世一事,詢問相對人母過往關於相對人姊孫○菲之照顧、病況問題,其僅能轉述社工或醫師通知的「結果」,有困難釐清來龍去脈,未能明白細節緣由;復前案程序監理人報告書亦指出相對人父母為輕度智能障礙,訪視中觀察到相對人母在理解力、解決問題能力較不佳,相對人母對「照顧」理解就是餵奶、換尿布、睡覺、玩,滿足了基本需求後還須兼顧「照顧品質」的好壞,「照顧品質」對相對人母而言是個抽象的概念,照顧品質就包含照顧嬰幼兒的專業知能與技巧,提供不同程度需求的滿足以及營造適合嬰幼兒的成長環境,而依照相對人母現有的知識與能力卻難以具體說明照顧計畫,提供良好的育兒照顧品質。再者,相對人父近期工作不穩定,親職能力尚待評估,且相對人身體素質脆弱,有發展遲緩的情形,健康狀況不佳尤須悉心留意照顧。準此,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安全及保障身心健康,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