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CDV-114-護-65-20250306-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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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彥宇 相 對 人 楊○一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楊○勇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一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三時起,由聲請人延長 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 報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35號繼續安置、112年度護字第205號、第298號、113年度護字第62號、第147號、第237號、第325號延長安置卷宗,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楊○一(真實姓名詳卷,下 稱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然相對人父楊○勇長期對兒少照顧能力不佳,對於相對人之偏差行為未能承擔教養責任,甚至抗拒與社政、警政及教育單位合作,而其雖曾主動申請與想對人會面,惟會面品質不佳,且仍居無定所,尚無法提供適當教養與發展環境。而案家現無合適替代親屬資源可介入,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又相對人父同意聲請人延長安置相對人2人一情,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