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CDV-114-護-67-20250321-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江益誠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關 係 人 C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因其母親B及繼父先前羈 押於法務部○○○○○○,相對人之父親C過往即無照顧相對人之意願,評估相對人有人身安全疑慮,聲請人遂自民國113年4月起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至今。相對人年僅5歲,相對人母親目前在監服刑,現無合適親屬可照顧相對人,爰依法聲請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已據其提出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 個案綜合評估報告為證,核與其上開主張情節相符,堪信屬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為年僅5歲之幼兒,自我保護能力不足,需給予安全穩定之成長環境,方能健康成長、茁壯。然目前相對人之母親目前在監服刑,有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相對人之父親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實際住居所不詳,難以聯繫,故相對人父母均未能提供相對人適當之養育及照顧,目前亦尋無其他親友可協助照顧相對人,是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健全成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故認聲請人上揭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