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CDV-114-護-8-20250109-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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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孟瑋 相 對 人 張○豫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趙○梅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張○昇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豫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日十七時起,由聲請人延 長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 報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84號繼續安置卷宗,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張○豫(民國000年0月00日 生,真實姓名詳卷)尚未成年,且為特教生,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惟相對人疑遭胞兄性侵,現已進入司法程序。而該事件遭披露後,相對人身心壓力倍增,返家後再次受害風險仍然存在,雖相對人父母有保護照顧意願,然相對人行動不便,自保能力不足,恐有再遭侵犯之虞,因相對人父母尚無法排除相對人胞兄侵擾可能,且需時間建置安全照顧資源及住所,相對人父母雖於本院公務電話中表達接返相對人之意願,惟本院考量其父母之親職能力及對相對人受性侵之危害認知仍待強化,親屬可提供居住處所尚需評估。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則聲請人上揭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