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CDV-114-輔宣-11-20250217-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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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雅婷 相 對 人 簡淑女 關 係 人 李文柱 李宗達 李雅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 萬元,並應偕同相對人到場進行精神鑑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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