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CDV-114-重訴-22-2025012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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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黃蕙 林呈翰 楊詠翔 黃雪治 前列黃蕙、林呈翰、楊詠翔、黃雪治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彭美琪 魏吉利 韓立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美琪、魏吉利、韓立翔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肆佰捌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 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