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4-重訴-26-202502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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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郭紹祖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戴立安律師 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12,915元(依被告在本院 113年度司執聖字第59326號執行事件聲請之全部執行金額計算, 利息、違約金計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47,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