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CDV-114-重訴-36-2025021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張晉德 被 告 温右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自113年10月30日起算10日,於113年11月8日午後12時送達發生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