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CDV-114-重訴-41-2025022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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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連建成 被 告 連建發 連建榮 連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