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CDV-114-重訴-8-202503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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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葉青緯 被 告 吳玉財(歿) 被 告 吳潤林(吳玉財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貞儀(吳玉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潤林、吳貞儀為吳玉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吳玉財於起訴後之民國(下同)11 4年1月27日死亡,吳潤林、吳貞儀為吳玉財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等可佐,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