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4-除-11-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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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葉昌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NE-0000000-0 1 10,000 2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3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4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5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00-0 1 1,000 6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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