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V-114-除-21-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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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陶仁昌即長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益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明郎 華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 113年1月25日 46,305元 PD261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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