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V-114-除-21-2025012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陶仁昌即長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益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明郎 華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 113年1月25日 46,305元 PD2612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