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CDV-114-除-22-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阮宗倫 代 理 人 阮玥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764020-9 1 1,000 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67089-3 1 1,000 3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67090-0 1 1,000 4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5910-7 1 60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