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CDV-114-除-25-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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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白宜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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