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CDV-114-除-25-2025022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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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白宜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