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CDV-114-除-3-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楊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3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股數 備考 001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002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003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004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005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