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V-114-除-31-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彭一川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75-6 1 668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