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CDV-114-除-37-2025021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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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洪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