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4-除-38-202502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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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翁富山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