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4-除-38-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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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翁富山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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