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CDV-114-除-4-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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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協誠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新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昱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元僑 永豐商業銀行竹北光明分行 113年6月10日 50,4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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