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CDV-114-除-41-2025021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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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英福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聲 代 理 人 吳佩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瑞吉貿易有限公司楊淑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8月31日 173,250元 S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