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4-除-42-202502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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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唐玉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 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 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