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CDV-114-除-44-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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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瑞達即楊惠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512662-8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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