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4-除-49-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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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彭釗彥 代 理 人 彭俊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怡定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證券(下稱系 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 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怡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系爭股票後,於民國113年2 月2日更名為怡定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司催卷第23-35頁)。是以,聲請人掛失及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固均依證券公司函文以該公司舊名「怡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然僅係公司新舊名稱之差異,應認系爭股票已經合法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件】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1日113永豐金證股      字第2131號函(含股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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