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CDV-114-除-5-2025011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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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學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楊長淇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94年5月25日 32,895元 3075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