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CDV-114-除-56-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柳玉薇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 年9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楊壹麟 華南商業銀行六家分行 113年9月6日 2,000,000元 SD000000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