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CDV-114-除-65-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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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惠貞即陳劉淑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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