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CDV-114-除-71-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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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許彩萍 代 理 人 李茂泉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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