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CDV-114-除-88-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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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林哲昌 代 理 人 簡麗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中國信託銀行六家庄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 113年10月7日 50,000元 BL001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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