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DEM-113-沙交簡-486-20250203-1
字號
沙交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榮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榮芳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裕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