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DEM-113-沙交簡-507-20241129-1

字號

沙交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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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傳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5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傳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許釆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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