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DEM-113-沙交簡-796-20241129-1
字號
沙交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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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永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又被告黃永川因本案公共危險犯行發生車禍肇事,被告已於113年11月14日與蔡鎌駿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按,此部分本院已作為對被告本案公共危險犯行量刑之綜核審酌依據,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