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DEM-113-沙交簡-854-20241231-1
字號
沙交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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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櫃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0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櫃亨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K盤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