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DEM-113-沙易-19-20241120-1

字號

沙易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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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易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婧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41261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原案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婧瑀於民國113年4月23 日上午6時許,在台灣高鐵台中站之信實清潔公司辦公室內,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很醜,心很黑」」等語辱罵林美蓉,足以貶損林美蓉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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