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DEM-113-沙智簡-12-20250110-1
字號
沙智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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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智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彗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6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彗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許燦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