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DEM-113-沙秩-43-20241011-1

字號

沙秩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沙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黃樹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9月24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95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樹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塑膠袋殘渣參只、強力膠柒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9月1日7時20分。(二)地點:臺中市北區中正公園內蔣公銅像附近。(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二)職務報告書及現場相片。(三)扣案之塑膠袋殘渣3只、強力膠7條。 三、扣案之塑膠袋殘渣3只、強力膠7條,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