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DEM-113-沙秩-46-20241230-1
字號
沙秩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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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沙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賴文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10月25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3004970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浩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賴文浩(下稱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19日3時23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即如附表所示之 物),客觀上妨害社會安寧秩序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警員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相片。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 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黑色手槍外觀之類似真槍玩具槍(瓦斯槍)壹支(含彈匣壹個)。 2 黑色手槍外觀之類似真槍玩具槍(瓦斯槍)壹支(含彈匣壹個)。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