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DEM-113-沙秩-52-20241230-1
字號
沙秩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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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沙秩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黃添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12月3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300528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添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添進(下稱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14日10時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以手持拜託還錢標語及言詞重 複稱「陳獻民什麼時候要還錢」等語之方式,踰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接續藉端住戶即被害人陳獻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證人陳獻民、陳金蘭於警詢之證述。 ㈢警員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之相片。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