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DEM-113-沙簡-205-20241106-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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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俊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8321、10474、11027、11030、13186、14307、1587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俊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含主 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又被告紀俊楠就附表編號三之竊盜未遂犯行部分,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附此敘明。 二、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 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查被告本案所犯之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被告於本案裁判確定前,尚有另案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宣告罪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尚有可能與其他案件合併定執行刑,依前開說明,本案就被告所犯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之各罪,爰均不各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及罪名 宣告刑(含主刑及沒收) 一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紀俊楠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紀俊楠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紀俊楠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紀俊楠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五)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紀俊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飾手鍊壹條及黃金墜子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六)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紀俊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墜子壹條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七)所示犯行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紀俊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參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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