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DEM-113-沙簡-246-20241206-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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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坤地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緝字第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記載「 對配偶張惠曬」更正為「對配偶張睿妍(原名張蕙曬)」等語,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甲○○本案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5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告之配偶張睿妍提出之民國113年6月4日撤回告訴狀,自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業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00月0日生效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增訂第6至8款處罰事由,及增訂違反同法第63條之1準用規定之要件,惟該增訂之規定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關,又被告所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定義及法定刑亦未修正,亦無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情,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是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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