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DEM-113-沙簡-340-20241231-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耀鴻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0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耀鴻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