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DEM-113-沙簡-355-20241231-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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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義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卓銀湖」之署押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記載 「113年2月1日」應更正為「113年1月31日」等語,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文 件 名 稱 偽造「卓銀湖」之署押(含署名) 1 酒精濃度測定結果單「被測人欄」 署名壹枚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人簽章欄」 署名壹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