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DEM-113-沙簡-370-20241209-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銘峰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 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黃色小熊衛生紙壹包、網美芭比壹個、小熊玩偶壹個均沒 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