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物保護法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DEM-113-沙簡-386-20241231-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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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友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22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友隆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罪,處拘役肆拾日,併 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25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 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