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DEM-113-沙簡-399-20241231-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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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弘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5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弘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EAC-1291」號車牌貳面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EAC-1291」號車牌2面,為被告上網向以不詳之人購買取得,且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