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DEM-113-沙簡-532-20250203-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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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清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7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清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偽造之「盧美雪」署名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文 件 名 稱 偽造「盧美雪」之署名 1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背面 署名壹枚 2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背面 署名壹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