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DEM-113-沙簡-533-20250208-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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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明德 吳勝吉 蔡勝雄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35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明德、吳勝吉、蔡勝雄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參顆及現金共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均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